基本同意2楼意见,关于这笔款的定性问题,目前应当理解为你爷爷奶奶的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你爷爷的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你爸及其它两个兄弟可提起继承权诉讼。台湾方面现在的来信,不能以此证明这笔款在交付之时的性质,如在继承诉讼中对定性发生争议的,台湾方面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查明该款项的真实性质。你们也可收集能够证明该款系赠与性质及该款实际用于各个方面而非用于教育方面等证据来证明你们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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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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