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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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危害: 1.校车严重超员超速构成危险驾驶罪。 2.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也可被追究刑责。 3.超员超速入刑,量刑标准在于两个严重。 4.购买校车需审批,是否合格需检测。 5.严重的危害了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为他们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一、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15人以上的; 二、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10人以上的; 三、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7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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