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理赔计算标准: 1、给付理算。 对于应正常给付的索赔案件,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保险金给付,应补交保费及利息或归还贷款及利息的,应进行相应的扣除。 2、拒付理算。 对不应进行给付的案件,做出拒付确认并记录原因及意见,对于因此而引起保险合同终止的,如果按约应退还保费或现金价值、归还贷款及利息的,应计算出具体金额;对于合同继续有效的进行注明并将合同置于继续有效状态。 3、通融赔付。 对一些需要进行通融赔付的案件,理算人员做出相关通融赔付金额的确定意见。 4、豁免保费计算。理算人员做出豁免确认并将保险合同作“已理算且保费豁免”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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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由车主陪同到保险公司核算赔偿数额,由保险公司在强险范围内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医疗费赔偿额为:1万元,伤亡赔偿限额为11万元,财产赔偿限额为2000元,如果肇事车辆由第三者责任险的,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肇事车主根据责任比例承担。
人寿保险理赔分成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标准如下 1、死亡补偿费: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少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2、丧葬费:按照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3、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 4、残疾用品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5、医疗费:在公费医疗范围内,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6、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7、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8、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 9、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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