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起诉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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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抚养权带跑孩子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是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则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其将孩子还回来。如果是孩子抚养权是双方达成离婚协议解决的,则需要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然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协议中需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离婚会涉及到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而孩子抚养人的确定需要父母双方从孩子的角度出发,切忌为了个人私欲而不顾及孩子的想法,应当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出发点。 2、在协议中可列明孩子抚养权变更的情形。为了孩子健康成长考虑,可列明抚养权变更的情形,例如可约定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抚养人无能力抚养时、子女不适合继续与抚养着继续居住等情形时或有其他理由要变更抚养人时可变更抚养人。 3、协议中需约定被扶养人的抚养费及支付方式。子女的抚养费用不仅仅包括生活费,还包括教育费和医疗费用,子女的抚育具体费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生活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定期的方式按月或按年支付,也可以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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