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要想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 (二)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三)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如果遗嘱人先后立了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但任何遗嘱都不能和已经公证过的遗嘱相抵触。比如说,一个人生前立了多份遗嘱,而每份遗嘱的内容都不太一样,其中第一份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该以公证遗嘱所立的内容为准进行遗产继承,而不是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为准。因为,在不同种类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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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需要满足的条件:遗嘱应当符合形式要件;遗嘱人应当对本人去世之后的遗产有所交代,包括遗产的范围、名称以及数量;遗嘱人应当明确写明遗产的归属;遗嘱人应当明确写明遗产的继承份额;遗嘱人可以撤销或者更改所立遗嘱。
符合下列条件遗嘱才生效: 1.立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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