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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具体补偿标准应当以当地政府政策为准。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住宅搬迁补助费为每户350元;根据被拆迁房屋用途和区位的不同,经营性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月30-50元/平方米补偿;政府投资及公益性拆迁项目,委托拆迁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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