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夫妻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三)双方对夫妻共同房屋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四)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当事人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屋。(五)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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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出轨,另一方想要离婚的,双方就离婚事宜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若过错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不能就财产、抚养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一方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在财产分割上有争议的,法院一般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但也会根据出轨一方的过错情形; 对非过错方会适当给予一些照顾,而且非过错方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一定的离婚损害赔偿; 赔偿的数额还需要综合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过错方的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众多因素来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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