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盗窃存在以下情况属于情节严重: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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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入室盗窃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所谓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以下情节之—: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抚恤、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入户盗窃系行为犯,即只要有入户盗窃的行为,即构成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数额巨大一般是盗窃所得为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数额特别巨大,一般指三十万至五十万以上,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入户盗窃是盗窃罪的法定情节,量刑标准是普通盗窃罪数额的50%。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入户盗窃数额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所以,入户盗窃比一般的盗窃行为量刑要更加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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