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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中债权人具有以下权利: (1)债权人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2)免除债务权。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以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3)债权转让权。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4)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债权债务纠纷可以仲裁。债权债务纠纷属于平等主体的合同纠纷,同时不属于不适用仲裁的纠纷类型。因此只要符合当事人双方均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委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独立仲裁的条件,债权债务纠纷当事人即可请求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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