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养老问题也随着各地方的实际情况和政策也略有不同,比如说经济状况、养老所需的资金等都会有高低之差,所以在国务院同意下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就强调,各地方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认真贯彻实施。所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通知,就贯彻《暂行办法》若干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也是为了切实的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利益。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待遇领取地确定为上海市的参保人员,符合国家和上海市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其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上海市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上海市参保人员流动到外省市就业的,在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时,统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转移。外省市户籍迁入上海市的从业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针对于不同城市和地区一定要做到切合实际情况,我国局势目前相对多样化,做到适合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情况才能最大化的保障其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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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7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15年及以下,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在增加45元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1年缴费年限,每月再增加3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此次调整,继续统一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定额调整为每人每月40元,体现社会公平。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30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5元;本人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元。退休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2%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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