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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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有的规定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用工单位的义务等。
第一、双方的法律责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方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第二、工资福利。被派遣方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第三、政治权利。被派遣方有权参加或组织工会。第四、派遣单位的义务。包括对被派遣方派遣合同的告知义务,支付工资的义务。第五、用工单位的义务。包括告知报酬、支付奖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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