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军属不属于减、缓、免交诉讼费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三)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四)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 (五)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六)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七)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八)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九)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十)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一)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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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叫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也就是说,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申请减缓免诉讼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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