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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补偿 (1)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 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关于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具体如下: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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