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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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最多两次,每次以一个月为限。按照法律规定,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侦期满后案子会重新回到检察院。第一次补侦期满后,检察院审查证据,如果发现证据仍然不足,则可能会作出不起诉决定或继续退回补充侦查,如发现证据已经充足则会提起公诉。第二次补侦期满后,检察院如发现证据依旧不足则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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