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延期偿还债务,但延期后债务人仍然按照原债务的账面价值偿还的,是否属于债务重组?这种情况不属于债务重组。按照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它强调债权人向债务人做出让步,即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让步的结果是,债权人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债务人获得债务重组收益。如果债权人未发生让步,包括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公允价值等于或大于债务的账面价值,或债权人收到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公允价值等于或大于债权的账面价值的情况,都不属于债务重组,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进行会计处理。“债权人做出让步”的情形主要包括:债权人减免债务人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降低债务人应付债务的利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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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新债务重组准则不再强调债务人财务困难和债权人让步,实际上体现新债务重组准则重要思想变化:债务重组属于双方一种资产运作模式。基于债权公允价值为基础的资产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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