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人员的待遇)从业人员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标准,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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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全月的月平均工资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相比较,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愿则计算工伤职工月平均工资。
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乘以27个月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乘以25个月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乘以23个月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乘以21个月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乘以90%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乘以85%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乘以80%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乘以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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