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封分为两种,一种是硬查封,不允许当事人占用使用,另一种是软查封,也叫活查封,允许当事人在采取保值增值情况下合理使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二十条查封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或者车辆、船舶、航空器以及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可以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保值保管措施。2、用犯罪所得购买的房产,依法应当查封,对于无法分割的房屋,应当整体查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可否查封冻结不动产或投资权益问题的批复》2001年10月22日公复字[2001]17号广东省公安厅:你厅《关于我省深圳市公安局在办理一特大诈骗案件中对涉案资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问题的请示》[粤公(请)字[2001]40号]收悉。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有权依法查封、冻结犯罪嫌疑人以违法所得购买的不动产、获取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但由于投资权益或股权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对其采取冻结等侦查措施应严格依照法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慎重使用。3、如果公安机关在查封时未书面通知,当事人及其家属不得占有、使用等,当事人可以合理使用,嫌犯妻子将房子出租,获利100万元属于合法收入,不应收缴。如公安机关查封时书面通知不得占有、使用等,则该100万属于非法收益,应当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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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房产的法律规定。如下:1、房产属于赃物,办案机关为了办案需要,可对房产进行查封;2、债权人为了保障自身债权实现,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经提供一定的担保,人民法院可对债务人的房产进行查封;3、被执行人拒绝执行债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部门,可采取查封房产的措施,强制被执行人执行债务。
下列财产不得查封: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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