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装修公司所提供的格式合同中不利于自己权益保护的条款,应当与装修公司协商予以修改,从而确保自己权益不受损害。例如,业主可以签订《补充条款》,其中可以对工期延误等违约行为进行约定。例如约定“因乙方(装饰公司)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赔偿甲方(消费者)多少金额。(按照行业惯例一般为100~500元)”;“乙方逾期多少天仍不能竣工的,甲方(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而乙方(装饰公司)需立即付给逾期违约金,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并赔偿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首先,需重新审查一下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如果装修合同明确约定了延期违约金,完全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向对方主张合法权益,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延期违约金,具体违约金支付的时间段,需要结合与对方的合同约定及验收合格日期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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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谈判优势,尽可能约定自已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2、各方谈判地位相当,而自己违约可能较小的争取约定原告住所地。 3、条款由己方提供,可在条款中设置隐性合同履行地、交货地条款。 4、对方信誉较差,违约可能较大的,防止约定由对方所在地管辖。 5、对方在无管辖权法院起诉的,要在答辩期间内及时提起管辖权异议,防止失权。
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行使自身的知情权、质询权、诉讼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的报酬的情况。 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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