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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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赌博罪的情形有: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涉嫌赌博罪的情形有: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总额达5000元以上;组织3人以上赌博,累计赌资5万元以上;组织3人以上赌博,累计赌博20人以上;组织10多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国赌博,并收取回扣和介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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