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办离婚时,户口本上的信息要作相应的改正。但不是民政局的人会改动户口本,需要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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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户口可以不变更。户口变更并不是强制性的,变不变更户口,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其他人不得强行干涉。若是变更的,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
民政局一般不会受理离婚协议的变更。但如果双方还未领取离婚证的,民政局可以允许双方更改离婚协议。如果双方已经领取离婚证的,一般不得就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更改。订立财产分割部分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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