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应提供的要件一、个人与个人之间房屋买卖 1、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2、双方当事人签定的买卖合同或协议。 3、以房抵债的还应提交抵债协议书。 4、法院判决、裁定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裁定书及法院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赠与、继承等应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 6、当事人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二、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房屋买卖 1、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2、双方当事人签定的买卖合同或协议。 3、产权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买卖批准文件、法人代表证明。 4、办理房屋划拔、转让、合并、改制产权登记还应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法人代表证件。 5、以房抵债的还应提交抵债协议书。 6、法院判决、裁定的房屋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书,人民法院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7、个人的身份证和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 8、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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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证转让需要携带购房证明、售房时的证明。买卖双方应随身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夫妻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夫妻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以及户口本,如果是未婚,还应到当地民政局出具一张单身证明。
房产过户需要以下这些资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 2、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3、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4、分割、合并协议; 5、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6、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8、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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