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继承人同时继承遗产时,从原则上讲,应当依照每个继承人各自所得的遗产份额,按照比例分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通俗地讲,就是继承遗产多的人多分担债务,继承遗产少的人少分担债务。当然,这种分担必须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有时,被继承人遗留的都是实物或不动产,各继承人要求保留这些实物作为纪念或使用这些不动产的,也可由各人先继承实物或不动产,然后按照实物或不动产价值的比例分担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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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被继承人债务是被继承人财产的一种消极财产,因此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清偿的依法应由其清偿的债务,才为被继承人的债务。被继承人债务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被继承人依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款。 (二)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发生的未履行的给付财物的债务。 (三)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四)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而负担的偿还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 (五)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债务。 (六)其他应由被继承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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