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通若干意见的解释》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予以补偿。”由上述规定可知,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如果学校未尽到相当注意义务,如教育设施不合理、管理制度不健全,教师有失职行为或其他基于学校的因素而导致伤害,那么学校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所以确定学校的责任要根据学校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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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如果是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责任事故,需要由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其他第三人造成的,需要由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只是意外事件,则学校无需承担责任。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生校期间受伤的,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要依据学校是否尽了职责而定,未尽职责的要承担相应责任。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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