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作为刑事诉讼的两项制度,在表面上有些共同特征,最明显地表现在刑事辩护人与代理人都与案件处理后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们都不是基于本人利益参加诉讼的。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诉讼地位不同 虽然辩护人与代理人都非刑事诉讼主体,但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意志进行辩护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束;而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的意志从事代理活动。 2.产生根据不同 刑事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院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授权。 3.权限范围不同 刑事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不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授权问题;而刑事代理人是否参与诉讼,在什么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均需授权决定。 4.权利内容不同 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是由被代理人授予的,且不能超出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5.诉讼任务不同 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刑事代理的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6.活动名义不同 刑事辩护人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时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刑事代理人进行活动时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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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诉讼是辩驳对方的指控并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减轻刑罚责任,而刑事代理是维护被代办人的合法权益;2、适用范围不同;3、诉讼地位不同。诉讼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反驳,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而代理人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刑事诉讼法作为具有工具性质的法律,其可以保障刑法的执行:1、通过明确专门机关的权利与职责、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为刑法的执行提供了基本的架构;2、通过明确规定活动方式和程序,为刑法的实施提供了有序性的保障;3、为收集、运用证据提供了手段和程序规范,为实体法上的定罪量刑提供有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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