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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处理空宅基地的两种方式是: (一)向当地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农村空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 (二)经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将多余的空宅基地在本村集体组织内部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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