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义务,有以下几项: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审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在接到传讯后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上述规定,以及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的,已经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区别情形,还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对其监视居住、予以逮捕。所以说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并不保证之后不会再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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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义务有: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按时出席并接受法庭审判;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指挥;对于生效的裁定和判决,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限制有: 1.如果没有经过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一般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需要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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