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同时发给其生育服务证。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批准机关审查批准。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准并发给生育服务证;需要进行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的,不得超过90日。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生育子女的,视为再生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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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搜索: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 2、进入网站,选择自己需要办理的登记入口; 3、点击准生证办理服务; 4、填写资料,之后等待审核。
(1)到现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 (2)登记满半年办理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居住证。 (3)现场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提交居住证办理材料。 (4)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出具“《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对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5)经主管部门核定后,符合办理条件的,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6)证件制作完成后,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7)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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