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或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和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再另行起诉,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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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银行签订借贷款协议有规定放款期限,银行逾期放款,申请人就可以向银监会进行投诉。如果没有签过供贷协议,在超过银行贷款的放款期限时,可以先找客户经理询问情况,或者直接找当时帮你办理业务的客户经理进行投诉反馈。
是否可以起诉银行,要看是否符合起诉的条件。一般情况下,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和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该案件有明确的被告;3、该案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该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以及是在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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