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政处罚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1)立法行为及抽象行政行为;(2)军事行为;(3)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欠缺或管理不善;(4)国有民航、铁路、医院在业务中造成的损害,也未纳入国家赔偿的调整范围,在我国主要由保险赔偿;(5)正当防卫;(6)紧急避险;(7)不可抗力;(8)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中的错判,但在民事、行政诉讼中错误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及执行措施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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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2、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4、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5、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7、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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