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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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分居,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由当事人协议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进行分割。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情况下,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法律上规定,如果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除非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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