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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7 回复
我2003年是一家有限公司的股东,但2006年3月已将股权转让给他人,并已在工商局作了股东变更登记,该公司后来又作了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等变更。现在该公司2007年与另一家公司因经济纠纷被告上法庭,原告以我是股东期间有抽逃注资行为,将我列为被告之一,并要求我共同偿债!请问我该不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看具体情况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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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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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抽逃出资罪目前没有被废除,依然有效。
章法律师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出资包括抽逃注册资本和抽逃股东出资。 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这不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债权人,因此法律严令禁止,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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