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动手打人的人把自己手筋划断了,由对方负责,当事人没有责任。 《刑法》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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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的责任承担分为两种:对方先动手,殴打带有故意,如果说另一方的反击也是带有伤害他人的故意的,就是属于是双方的相互斗殴,是不存在先后动手的责任承担问题的,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对方先动手,带有恶意伤人的故意,另一方并没有伤害他人意思,则对方承担责任。
对方先动手打架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的承担者。不论谁先动手,只要有殴打他人的行为并造成一定危害,那么就都可能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正当防卫的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前面所说的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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