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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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级工伤赔偿主要依据法规所述,分为伤残补助、工伤医疗补助、伤残就业补助这三项进行分类核算。款项赔偿标准为: 1、被认定十级伤残水平的,伤残补助金以本人7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 2、伤残就业补助金则是在合同到期或主动离职情况下,一次性支付; 3、合同到期或本人主动解约,工伤医疗补助金也是结合当地具体情况,一次性支付。
一、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二、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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