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诉必须列保险公司,将侵权纠纷与保险合同纠纷合并为一个案件审理,这种做法对驾驶员和受害人来说都是有利的,对于法院来说也是有利的,节约司法资源。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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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诉讼程序的规定有: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起诉的诉讼期间为三年;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期间为一年;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当时起算;受伤时未曾发现,但是之后经过检查确诊并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关于交通事故诉讼程序的规定有这些: 1、受害人起诉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2、在起诉的时候,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3、其余的与普通诉讼一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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