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好后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证。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你母亲不识字的话,可以口头起诉,由法院工作人员记录成文字作为起诉状。你母亲也可以委托亲属或朋友作为代理人,给代理人出一份委托书,那么代理人就可以代你母亲处理离婚事宜,但开庭的话,你母亲如果没有特殊是由,应当亲自去,当然,代理人也应当去。至于怎么争取到最大利益,我认为你父亲如果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那么你父亲是有过错的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少分。并且,孩子如果判给你母亲抚养的话,你父亲应当承担一部分抚养费,一直支付到18岁。 另外,你父亲可能涉嫌重婚罪,不过这个罪名是自诉罪,不告不理,也就是说,需要你们去法院起诉你父亲犯了重婚罪,否则,国家是不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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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子女与父母的亲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因为离婚而受到限制。探望权的行使正是基于亲属权而产生。离婚孩子长大不认母亲这种情况,即便非抚养方与子女于实际上并没有血缘关系(收养子女、婚内非婚生子女等),也不能影响其探望权的行使,离婚时双方最好能就探望子女事宜达成书面协议,约定何时何地以怎样的方式行使探望权,这样既可以避免抚养方不配合探望,又可以避免非抚养方频繁探望对子女成长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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