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签订对象是劳动者,按照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包括:新招用的劳动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 一般来说,所谓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①存在着劳动关系而没能履行劳动义务的特殊人员。例如,用人单位的“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请长期病假人员、停薪留职人员,被派到合资、参股单位人员; ②企业、事业单位的中共党委书记、厂长或经理、工会主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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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至企业法人的,只要具备用人单位资格就可以签订;指法定代表人的,经过用人单位授权委托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法定代表人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是股东之一的,不用签订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不是股东,与企业的关系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是国有企业的,签订劳动合同由上级决定。
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为不定期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而不用提前30天。在离职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二倍的工资。如果单位不支付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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