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最长为三十七天,如果被逮捕,其羁押期限要看具体情况,相关期限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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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刑事拘留满37天,检察院认为应该批捕的,就会发放《逮捕证》;如果认为不需要批捕的,会向公安部门送达《不予批捕通知书》,公安部门在收到《不予批捕通知书》之后,必须立刻放人。
被刑事拘留后又被逮捕的,有以下几种情形是可以被释放的:1、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没有犯罪行为;2、经过检察机关侦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3、经过法院审理,法官认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那么被告人也是会被释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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