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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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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