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登记需要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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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般需要双方都到场,目前法定的离婚方式只有两种:协议离婚,双方协商一致后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诉讼离婚,一方可以直接向被告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后发现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并且没有修复的可能的,一般会准予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如果是协议离婚,那么就必须要双方当事人亲自到任意一方户籍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如果不是协议离婚而是诉讼离婚,那么作为原告不出庭视为撤诉,被告不出庭法官会缺席审理,所以诉讼离婚中被告是可以不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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