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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的置换方式是:首先由房屋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拆迁人用其他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置换,并按照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置换房屋的市场价或优惠价结算置换差价。
目前,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房屋拆迁异地安置的情形。在实践中,一般出现因分户需要增加住房面积等情形的,可以异地安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造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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