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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对违反计划生育的违法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2022-03-15 16: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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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应当按以下规定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区县(自治县)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按照当地乡镇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乡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违法生育或者收养二个或多个子女的,依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按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人数为倍数,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违法生育或者收养行为发生后一年以上才被发现的,按发现时上年的收入水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未婚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三千元社会抚养费。 (六)婚外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按照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收入水平分别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七)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的,征收二千元社会抚养费。未达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每提前一年还应当征收二千元社会抚养费,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但是是否缴纳社会抚养费不影响孩子上户口,建议委托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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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对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行为应当严厉惩处。 1、对利用摘除节育环侮辱妇女、诈骗钱财构成犯罪的,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不顾妇女身体健康,造成伤害构成犯罪的;以及借摘除节育环强奸妇女的,应分别依法以流氓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或者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或变造节育证、生育证、婴儿死亡证、病残儿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出售牟利,情节较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第一百六十七条伪造证件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破坏计划生育违法所得和用于破坏计划生育违法活动的个人医疗器械、用具一律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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