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需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一【《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离婚需要提供结婚证】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二【补救措施】补救措施有两种,具体如下:【1】【措施一】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规定: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查验本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2】【措施二】补办结婚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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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结婚证丢了,可以先补办结婚证,再提出离婚登记的申请。双方可以持户口簿以及身份证,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原来结婚登记的机关申请结婚证的补领。婚姻登记的机关对婚姻档案查证,如果确认属实,予以补发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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