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工伤保险的时限怎样规定: 1、工伤事故报告时限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电话或2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是否受理和补正材料的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4、认定是否工伤的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5、工伤认定决定的送达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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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而言,申请时限一般为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和时效规定如下:被诊断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发生意外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特殊情况下,申请期限可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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