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办理工商注册过程中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证明。产权证及产权使用证明的复印件应当署明“经核对,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产权人或被委托人签章确认。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8、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除上述说明外,均应由被委托人签名并署明“经核对,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出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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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章程;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其他。
分公司注销登记需要的材料: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出具的注明分公司注销原因的注销决定;营业执照正、副本;分公司完税证明;分公司银行清户证明;分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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