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间通常的做法,如果是因为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由男方主动提出解除婚约,则女方一般不予返还或者部分返还彩礼;而如果是女方的原因提出解约,则女方应全额返还。实际上,这种民间规则也得到了当事人的习惯性认可,而法律的相关规定却并不完全与这种民间认可重合。现实中,有很多彩礼返还案件,女方并无过错,有的确属男方始乱终弃,见异思迁,但男方也理直气壮要求依法返还彩礼;再有就是人格尊严的问题,唐法官说,虽说男女平等,但在彩礼返还案件中,女方名誉受损的情况比比皆是,而返还规则也没有涉及关于精神损失层面的问题,事实上,女方也很难通过其他途径得到补偿。鉴于民间思维方式与法治价值取向有时候的不相统一,所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双方未登记结婚的或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虽然在一起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法院一般会考虑双方同居或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男方家付出的劳动多少、所接收的彩礼是否已用于共同生活支出、女方有无怀孕或流产等因素,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全部或部分返还或者不予返还,使判决结论能为一般社会公众接受和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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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解除婚约,如果存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适当返还彩礼。
如果存在下列情形的女方应当退还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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