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拆迁条例产权调换的规定,取得的安置房产权,是对婚前房产的补偿,或者说是前一物权的权利延伸,安置房是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的转换形式。 但是目前在对公民私有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会对被拆迁房给予现金形式或房产形式进行补偿,但补偿的房产可能会超出原房屋面积,对超出的面积如何认定的问题。应注意的,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补偿,则该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个人财产,如果超出面积要求的原房主购买,而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视为双方对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财产使之增值,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在拆迁安置的产权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如果是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承租人的房产和补偿款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此时要区分是等值还是增值,如果有增值的,要区分增值的具体情况,如果是使用夫妻共有财产使之增值,那么对该增值部分就应该按共有处理。 对以夫妻共有财产购买的超过原等值的部分,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所谓等值,应作扩大理解,可以理解为包括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因为该增值部分与另一方没有关系,根据物权延伸规则,应当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我们应当明确,等值,等的是离婚该房产的价值,包括该房产的自然增值,而不是结婚时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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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上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内容是:“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同时规定了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财产的情形,其中就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安置房虽然在获得时间上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但安置房系婚前一方所有的财产在物质形态上的转化,形式上发生的变化并不导致权属性质发生变化,该安置房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安置房是特定实物之间的置换转化,除此外,一方以婚前个人存款购置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系婚前个人所有的货币转化而来,且登记在自己一方名下,仍属于个人所有的房产。但是,婚后购房款虽系用一方婚前存款购买,但房产却登记在对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则不再是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那就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
拆迁房是否属于婚前财产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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