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是一个“口袋罪”,就是说它的内容比较宽泛而且使用了“随意”、“任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等需要价值判断的表述,所以司法机关对本罪的认定比较困难。一般来说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刑法规定如下: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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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1、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具有恶劣情节的; 2、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等。
寻衅滋事立案标准有:公共场合任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或通过恐吓他人等形式,导致情节恶劣的;强拿或硬要公私有财产,或任意损毁、侵占公有或私有财产的,情节严重的;公共场所带头起哄闹事,导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召集他人进行多次实施前面行为,导致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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