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铁道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委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称铁路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铁道部及其委托的铁路监督机构,对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属于履行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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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范围: 1、国内专属管辖范围: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作业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是的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大小来认定)管辖。 2、涉外专属管辖范围: (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铁路法院的管辖范围:1、犯罪行为人破坏铁路设备,构成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地的铁路法院进行管辖;2、从事铁路运输行业的职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犯罪的,由犯罪地的铁路法院进行管辖;3、涉及铁路旅客包裹、运输、货物运输等合同纠纷、保险纠纷等,也由铁路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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