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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以我不能胜任工作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2022-11-06 1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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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06 回复

专业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你公司只有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而你公司未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辞退员工,是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是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如需更详细咨询可致电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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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维护自己权益的方式: 1、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2、催告公司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将依法支付双倍的工资等; 3、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但是,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间,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则用人单位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标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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