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钱没写欠条,他短信承应借了算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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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没写借条,录音可以作为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根据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录音通常是可以作为证据的。证据包括一般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是当事人的相关陈述;书证以及物证;视听等一些资料;相关的电子数据;证人以及证言;鉴定的相关意见;勘验的一些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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